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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
市场开发部
段 磊
2004.2.19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实施细则
以下条款已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w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1999年10月19日)
w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2001年9月10日)
w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年保、单项)
(2002年10月18日)
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w保险对象
w保险范围
w保险责任
w责任免除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w赔偿处理
w争议处理
w其他事项
◆一、保险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均应参加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二、保险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国有、集体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
3、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建等项目;
4、业主要求设计单位参加保险的建设工程。
5、省外设计单位在山东省境内承担的 工程设计项目。
6、设计单位自愿参加工程设计责任年度保险的全部设计项目。
◆三、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分为
四项:
1、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勘验费
鉴定费、律师费、调查
取证费等 。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工程设计单位为缩小
或减少对业主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如:事故现场的清理费用
抢救受伤人员和受灾的财产所支出的费用
等。
上述4项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建设工程的设计完成必须是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2、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
3、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设计单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4、必须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采取的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期内索赔式”
期内索赔式:不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的事故,是在本保险期限内,还是追溯期内,由该委托人必须在本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而经被保险人也必 须在此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四、责任免除
第一类:一般性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三)火灾、爆炸。
第二类:被保险人自身损失、费用和责任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资料的损毁、丢失;
(二)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五)每次索赔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
1、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程设计人员名单;
2、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3、通知义务
(1)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2)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3)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4、预防、施救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减少建设工程设计事故和建设工程设计差错的发生。
◆六、投保有关事项说明
1、被保险人
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一致的,指被保险人建筑设计院的称谓。
2、营业处所的地址
指被保险的建筑设计院的住所地址。有分支机构的需列附表。
3、工程设计单位类型:
分为甲、乙、丙三级,需据实填写。
4、投保区域范围: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得扩展到境外。
5、赔偿限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费率规章规定(每次、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 累计 甲级费率 乙级费率 丙级费率
70万 100万 / / 1.19%
150万 200万 / 1.05%
300 万 400万 0.84%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6、每次索赔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当损失金额达到规定的免赔额时,扣减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1)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本条款的免赔额为:
甲级单位每次索赔免赔额为5万元
乙级单位每次索赔免赔额为3万元
丙级单位每次索赔免赔额为1万元
(2)提高免赔额减费
免赔额提高10万元者,按全年保险费减收5%
免赔额提高20万元者,按全年保险费减收10%
免赔额提高30万元者,按全年保险费减收20%
(3)降低免赔额加费
甲级单位免赔额降低3万元,按全年保险费加 收5%。由双方确定填在相应的栏目内。
7、保险费和费率
省市 年累计赔偿限额 费率
上海 400万元 1%
宁波 600万元 1%
河北省 400万元 0.84%
山东省 400万元 0.84%
如发生索赔后,下一年度续保时增加保险费
上一年赔付率 1-49% 50-60% 60-70%
基本保费倍数 1 1.2 1.5
如连续数年未发生赔款,续保时减少保险费
连续未出险年数 5年 10年 15年 20年
基本保险费倍数 0.9 0.85 0.75 0.70
举例 (山东费率)
1、某甲级设计院投保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400万元,按照费率规章应对应的费率为0.84%
保险费=400万元× 0.84%= 3.36万元
如免赔额提高30万元,保险费减收20%,
保险费收2.69万元
举例 (上海费率)
2、某甲级设计院投保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400万元,按照费率规章应对应的费率为1.3%
保险费=400万元× 1.3%=5.2万元
3、举例(宁波费率),按照当年业务收入收费1%,基本费率为1%
保险费=40万元× 1%=4万元
对照表
省市 累计索赔 费率 保险费
山东 400万元 0.84% 3.36万元
上海 400万元 1.3% 5.2万元
宁波 400万元 1% 4万元
最低赔偿限额和收费标准:
累计 甲级 乙级 丙级 保险费
100万 / 1.19% 1.19万元
200万 / 1.05% 2.1万元
400万 0.84% 3.36万元
8、保险费缴付日期
首期或全部保费的缴付日期,一般为保单生效日的前一天,如约定分期缴费的,应注明首期缴费的余额缴费时间,且首期缴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40%,并在备注栏内填写:附分期缴费协议。
9、追溯期: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以前,导致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而需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发生期限的起始时间。
首次承保无追溯期,即追溯期为0。此后续保,则以首次承保时保险单的起始日为追溯期的起始日,依次类推,连续投保,连续计算。
w例如:
某设计院2001年1月1日首次投保该保险,保期一年,当年追溯期为0,2002年续保时,追溯期的起始日为2001年1月1日。
本保险规定:
甲级设计单位的追溯期为15年;
乙级设计单位的追溯期为12年;
丙级设计单位的追溯期为10年。
w本保险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对原在人保公司投保,后因特殊原因脱保两年
之内的单位,经双方协商,追溯期可连续计算,
但需要:
1、提供未发生索赔事故的证明;
2、提供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3、重新向人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10、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 指保险合同有效的起止时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本保险不设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
如:2004年2月19日投保,保险期限为2004年2月20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9日24时止。
11、以往事故经过
详细填写被保险人前5年责任事故情况索赔金额及事故处理结果。
如以往无索赔事故的必须写明“截止目前,没有发生委托人索赔事故”
w七、赔偿处理
(一)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因设计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赔偿处理:
1、出险通知
发生保险范围内的设计质量事故时,工 程设计单位应立即通知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并以书面形式简要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估算程度。
2、查勘现场,鉴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评估损失。
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同保险公司收到出险通知后,组织有关专家查勘现场,并确定质量责任,评估因设计原因造成的损失数额,并出具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
3、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进行确认。
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或保险公司如认为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及损失评估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或有失公允,可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4、确定、核算赔偿费用。
质量事故及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 经有关各方确认后,应按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设计保险赔偿损失范围―保险责任)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确定、核算具体赔偿金额。
5、提出索赔要求
省勘察设计协会协助设计单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医疗证明、损失清单等有关资料和证明,保险人在核定责任和损失后,按保险单规定给予赔偿。
6、履行赔偿。保险公司对质量事故及责
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及赔偿金额认可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10日之内支付赔偿金额。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索赔期限为2年,自建设工程因设计质量原因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需说明的问题
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和赔偿。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赔款计算 :
1、物质、财产损失赔偿额
计算公式:
赔款=(重置重建费+折价赔偿费+其他
损失费)-损余折价-免赔额
2、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计算
根据民法规定和最高法院有关约定,侵害公民身体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误工补助、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助费
赔款计算 :
计算公式:
(1)死亡赔款=每人赔偿限额×死亡人数
(2)残疾赔款=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补
助+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抚养人生活费
(3)受伤(未残疾)
赔款=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补助
3、诉讼费用的赔偿计算
赔款=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实际诉讼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赔偿计算
赔款=(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之和。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以上1、2、3项赔偿
之外单独计算
w八、争议处理
若设计单位、保险公司或业主单位,对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有异议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w九、其它事项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w十、如何投保
1、向山东省东方勘察设计咨询中心索取投保单、保险条款和有关资料;由保险工作人员向您宣传解释保险条款的内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 由工作人员协助您选择合适的投保种类和赔偿限额,同时协助您填写投保单。
2、投保人填写并递交投保单及投保明细表经由保险人审核后,具此出具正式保险单。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单即告成立。
3、工作人员办完投保手续后,对保险合同等有关资料存档立案;投保设计单位应于本年度的12月份将本单位本年度设计完成的项目清单报送保险公司和省勘察设计协会立案,保险公司和协会将为企业保守相关秘密。
4、保险公司应将设计责任有关的保险合 同、投保项目等资料及时送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将本省设计责任保险的资料和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主要是为了满足设计单位跨省承接设计项目的需要而特别设计的。
一、保险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均应参加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二、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w以下内容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基本相同
保险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它事项
区别: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费率、免赔额、追溯期
三、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w(一)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中,约定了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赔偿限额,二者相等。
w(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起始日应为被保险人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预计开工之日。终止日应约定为8年后的对应日。
实际的保险期限还要受两个条件的制约:
一是,如用于所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的时间晚于约定的日期,则保险人以材料运抵工地之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二是,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期满3年之日早于上述保单约定的终止日,则以先者为准。
三、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w(三)保险费、保险费率、免赔额
赔偿限额以工程项目和免赔额来确定。
以投保民用住宅设计责任为例:
费率为: 0.63‰ 和 0.28 ‰
免赔额:3万元或10% 150万元或10%
如:设计一民用住宅,约定赔偿限额为500万元(山东费率)
计算公式: 保险费=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选定的费率
1、如果选择免赔额为3万元:
保险费=500× 0.63‰ = 0.32万元
2、如果选择免赔额为150万元:
保险费=500 × 0.28 ‰ = 0.14万元
w(上海费率)
1、如果选择免赔额为3万元:
保险费=500× 0.9‰ = 0.45万元
2、如果选择免赔额为500万元:
保险费=500 × 0.4 ‰ = 0.2万元
w单项设计对照表
省市 索赔金额 费率 免配额 保险费
山东 500万元 0.63‰ 3万元 0.32万元
山东 500万元 0.28‰ 150万元 0.14万元
上海 500万元 0.9‰ 3万元 0.45万元
上海 500万元 0.4‰ 500万元 0.2万元
费率调整因素:
甲级资质:费率表费率× 1.0倍
乙级资质:费率表费率× 1.1倍
丙级资质:费率表费率× 1.2倍
如设计单位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在150万元以下,不能选择使用费率二。
(四)追溯期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不设追溯期。
四、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w人保总公司为配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2002年在全国推出了《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根据该业务的特点,分为年保和单项承保,以解除勘察单位的后顾之忧。
四、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w一、保险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勘察单位,均应参加本省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w二、保险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国有、集体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
3、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建等项目;
4、业主要求设计单位参加保险的建设工程。
5、省外设计单位在山东省境内承担的 工程勘察项目。
6、设计单位自愿参加工程设计责任年度保险的全部勘察项目。
w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与设计责任的
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
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
它事项等基本相同。
区别: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
费率、免赔额、追溯期
w(一)赔偿限额
1、年度承保: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高于人民币6000万元。
2、单项承保:累计赔偿限额:最低为人民币200万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万元 。
3、累计赔偿限额等于或者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
赔偿限额可一致;累计赔偿限额高于
人民币3000万元时,每次事故的赔偿
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w(二)保险费率
年度承保一般情况下为0.9%;
单项承保一般情况下为1.2%。
可视具体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做上
下30%范围内的浮动。
w(三)保险费
1、年度承保保险费=(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预计勘察业务收入×1/2+累计赔偿限额× 1/2) × 保险费率 。该保险费为预收保险费。
2、单项承保的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w(四)免赔额
年保和单项的免赔额是一致的。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赔偿金额的5%,且两者以高者为准。
w(五)保险期限
1、年保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2个月,但
也允许投保选择少于或多于12个月
的保险期限投保,但必须以月为单
位。
2、单项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六)追溯期
1、新保业务一般不设追溯期,但投保人
要求设追溯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且保险费按照追溯期没增加一年保险
费率加0.3%的标准来计收。
3、续保业务的追溯期最长不超过10年。
4、单项工程没有追溯期。
w说明: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和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是两个分别的产品,如果某一个单位承接的工程,即承担勘察,同时有承担设计,要分别投保。
四、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w(七)填具投保单
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的保险基本一致
勘察责任保险投保单增加了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一栏:
创建时间、工程勘察资质、技术人员的数量、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上年度业务收入、预计保险期限内业务收入,投保人应认真填写。
联系电话:
省分公司市场开发部 段磊
电话(0531)6108832
传真(0531)6108830
协会专项服务电话:(0531)7065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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