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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
市场开发部
段 磊
2004.2.19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实施细则
以下条款已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w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1999年10月19日)
w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2001年9月10日)
w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年保、单项)
(2002年10月18日)
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w保险对象
w保险范围
w保险责任
w责任免除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w赔偿处理
w争议处理
w其他事项
◆一、保险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均应参加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二、保险范围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国有、集体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
3、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公建等项目;
4、业主要求设计单位参加保险的建设工程。
5、省外设计单位在山东省境内承担的 工程设计项目。
6、设计单位自愿参加工程设计责任年度保险的全部设计项目。
◆三、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分为
四项:
1、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勘验费
鉴定费、律师费、调查
取证费等 。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工程设计单位为缩小
或减少对业主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如:事故现场的清理费用
抢救受伤人员和受灾的财产所支出的费用
等。
上述4项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建设工程的设计完成必须是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2、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
3、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设计单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4、必须是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采取的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期内索赔式”
期内索赔式:不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的事故,是在本保险期限内,还是追溯期内,由该委托人必须在本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而经被保险人也必 须在此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四、责任免除
第一类:一般性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三)火灾、爆炸。
第二类:被保险人自身损失、费用和责任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资料的损毁、丢失;
(二)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五)每次索赔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
1、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程设计人员名单;
2、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3、通知义务
(1)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2)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省勘察设计协会和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3)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4、预防、施救义务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减少建设工程设计事故和建设工程设计差错的发生。
◆六、投保有关事项说明
1、被保险人
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一致的,指被保险人建筑设计院的称谓。
2、营业处所的地址
指被保险的建筑设计院的住所地址。有分支机构的需列附表。
3、工程设计单位类型:
分为甲、乙、丙三级,需据实填写。
4、投保区域范围: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得扩展到境外。
5、赔偿限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费率规章规定(每次、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 累计 甲级费率 乙级费率 丙级费率
70万 100万 / / 1.19%
150万 200万 / 1.05%
300 万 400万 0.84%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6、每次索赔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当损失金额达到规定的免赔额时,扣减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1)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本条款的免赔额为:
甲级单位每次索赔免赔额为5万元
乙级单位每次索赔免赔额为3万元
丙级单位每次索赔免赔额为1万元
(2)提高免赔额减费
免赔额提高10万元者,按全年保险费减收5%
免赔额提高20万元者,按全年保险费减收10%
免赔额提高30万元者,按全年保险费减收20%
(3)降低免赔额加费
甲级单位免赔额降低3万元,按全年保险费加 收5%。由双方确定填在相应的栏目内。
7、保险费和费率
省市 年累计赔偿限额 费率
上海 400万元 1%
宁波 600万元 1%
河北省 400万元 0.84%
山东省 400万元 0.84%
如发生索赔后,下一年度续保时增加保险费
上一年赔付率 1-49% 50-60% 60-70%
基本保费倍数 1 1.2 1.5
如连续数年未发生赔款,续保时减少保险费
连续未出险年数 5年 10年 15年 20年
基本保险费倍数 0.9 0.85 0.75 0.70
举例 (山东费率)
1、某甲级设计院投保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400万元,按照费率规章应对应的费率为0.84%
保险费=400万元× 0.84%= 3.36万元
如免赔额提高30万元,保险费减收20%,
保险费收2.69万元
举例 (上海费率)
2、某甲级设计院投保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400万元,按照费率规章应对应的费率为1.3%
保险费=400万元× 1.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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