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动员会议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人保财险股份公司
2004年2月19日
前 言
n为全面推进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投资安全,增强抗风险能力,适应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山东省建设厅遵照国家建设部的要求,在全省推行并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积极提供各项配套服务措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n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n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作用
n 第三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特点
n 第四部分 该业务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背景
n(一)客观形势的需要。自1997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在市政设施、商业楼宇和住宅等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工程建设大规模兴起,但在已竣工的项目中,因设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却时有发生。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背景
n(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建筑项目渐趋增多;国内一些著名设计院在承接设计项目时不少外方合资或合作者提出了办理类似的设计缺陷保险业务的要求,因国内无法提供本项保险业务,给中方设计院承接项目带来诸多困难。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背景
n(四)提出了保险赔偿改革试点。国家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对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建立工程设计保险制度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对一些实行工程设计保险制度的国家进行了专项考察。1999年8月,派员参与了“设计赔偿体制改革及设计保险体制探索研讨会”。同年确定在北京、上海、深圳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责任赔偿办法改革”进行试点,做准备。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背景
n(五)新的管理法规和措施出台。
w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第279号令颁布实施。
w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第293号令颁布实施。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w2000年2月17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
w2000年8月1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67号)
w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第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2001年7月15日建设部第93号令《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背景
n(六)保险条款的研发。为了配合建设部的试点工作,由人保总公司牵头,上海、深圳、山东、四川、北京、天津、湖南等相关处室组成险种开发小组,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与试点工作相配套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于1999年10月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n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背景
n(六)保险条款的研发。
n2001年9月开发报备了《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n2002年4月开发报备了《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
n2002年10月开发报备了《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条款》
n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改革的意义
n(一)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明确和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制度的需要。
n(二)是深化勘察设计咨询业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制度的需要。
n(三)是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稳定,转嫁经营风险,逐步实现与国外勘察设计管理制度接轨的需要。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改革的意义
n(四)是建立工程设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强化勘察设计单位与执业注册人员法律责任的重要措施。
n(五)是促进技术进步和设计创新的客观要求。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F我省推行保险制度的情况
n2002年建设部批准山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通知》,在全省部署并在济南市开展了试点工作。
n人保省分公司于2003年6月提交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为省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提供配套服务建议的函》,协助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双方积极配合,积累了经验。
n先后多次派员学习考察了上海、深圳、贵州、河北、宁波等地的先进经验。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n配套措施之一:
w双方协商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对保险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追溯期、赔偿限额和费率做了调整。
w印发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建设字[2003]55号),在全省推行。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n配套措施之二:
w根据2003年建设部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发挥勘察设计协会的技术、信息和管理资源优势,与人保公司共同派员成立联络办公室,提供有关服务。
w设计印制了保单封套、宣传资料、保险证书等,为投保单位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一部分 推行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n配套措施之三:
w在2004年工作会议上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
w召开此次动员会,贯彻落实鲁建设字[2003]55号文件精神,对有关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问题进行宣讲、解答。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作用
n(一)与国务院279、293号令相配套, 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制度
w《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从事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作用
n(一)与国务院279、293号令相配套, 落实设计质量责任制度
w《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作用
n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几点原则
w1.谁勘察、设计,谁负责;
w2.质量问题的赔偿,首先是依据合同的约定;
w3.质量问题的赔偿,首先是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赔偿,然后勘察设计单位可依法向注册建筑师等做出追偿,责任处理落实到个人;
w4.政府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及国有企业控股的项目,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相关的住宅小区和工建项目,不具备赔偿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将不能承接该类项目。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作用
n(二)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一个分解风险的机制。
w根据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人保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勘察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是与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吻合的,特别是《实施细则》所做的补充和调整,更能满足其需求。
第二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作用
w目前,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在我省刚刚起步,如何做好,保险公司和建设主管单位、勘察设计院都缺乏经验,各方对条款都要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对不明了的问题集中提出来,我们大家一起研究改进。
w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自身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做好各项基础数据的测算,通过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降低风险机率,最终减少购买保险的额度,进而达到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三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特点
F人保财险产品的特点
n1、强调被保险人的合法资质;
n2、对被保险的建设工程仅负责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n3、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均设计有按年度投保和按单项工程投保,方便选择;
n4、根据山东的情况,应省建设厅的要求,对保险费率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相对较低;
第三部分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特点
F人保财险产品的特点
n5.按年度投保的均设有追溯期,且期限较长(10-15年);
n6、设计了多个档次的赔偿限额,可由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投保;
n7、在本次会议之前已办理了投保手续的单位,可自动享受实施细则的优惠条件,人保公司负责办理合同批改手续。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n (一)该险种的法律依据
n勘察、设计责任源于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种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出现而依法应承担的一定义务。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n (一)该产品的法律依据
w(1)违约责任(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合同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另一方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另一方造成他人(第三者)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w《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n(一)该险种的法律依据
w(2)侵权责任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来看,包括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职业责任保险只承保过失责任,故意责任属于除外责任不保。
w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除了以上述一般民事责任为依据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第73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n(一)该险种的法律依据
w《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的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n(二)保险责任
w本保险要求被保险建设项目必须是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或设计的,位于境内的;
w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是以疏忽、过失作为起因的职业责任保险,是否构成保险项下的索赔,须看是否因疏忽、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应承担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如符合这一点情形,即构成本保险项下的有效索赔。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F对“疏忽、过失”的理解
n在职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未能合理地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首先,这种行为必须是一种无意、无明确目的行为;其次,这种行为不能是故意行为。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n (三)保险责任的期限(期内索赔制)
w本保险是以提出索赔为基础承保,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导致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险有效期内,还是发生在追溯期内。规定追溯期,仅对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F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w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委托人必须在本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也必须在此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而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责任事故,如果在有效期之后提赔,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F追溯期
w追溯期发生的索赔必须是委托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申请,保险人方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以前已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予负责。
n如无追溯期,则索赔提出与事故发生都必须在保单所列保险期限内;如有追溯期,则索赔提出应在保单所列保险期限内,而事故发生也必须在追溯期以内。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F追溯期
w追溯期发生的索赔必须是委托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申请,保险人方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以前已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予负责。
n如无追溯期,则索赔提出与事故发生都必须在保单所列保险期限内;如有追溯期,则索赔提出应在保单所列保险期限内,而事故发生也必须在追溯期以内。
第四部分 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释
n(四)赔偿限额的选择
n首先勘察设计单位对自己当年的业务应该有一个客观的估计,足够的保险额度有利于承接业务,也有利于勘察设计院规避风险,但过高的保险额度对勘察设计院来说相应会增加负担,对市场竞争反而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