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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对象:建筑工程设计勘察人员
二、保险责任:
1、航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在登机、起降、飞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轨道交通工具/轮船/营运车辆: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自驾车: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工程施工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工程活动中,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5、其他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以上1、2、3、4条规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6、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无论因何种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符合山东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或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人民币):
1、航空: ¥400000
2、轨道交通工具/轮船/营运汽车: ¥200000
3、自驾车: ¥100000
4、工程施工: ¥100000
5、其他意外伤害: ¥100000
6、意外伤害医疗: ¥10000
四、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4、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费
人民币 ¥120 元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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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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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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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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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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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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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跌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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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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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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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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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天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间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 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沉机能遗存显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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