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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8-12 09:39 , 访问次数: 428
各监理企业(含外地进济监理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为推动我市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建设,建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信用机制,我委制定了《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全面、合理地评价工程监理企业,提高监理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企业诚信体制,打造企业信用名牌,为工程监理企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在全市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考核。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采用“绿、黄、红”三色通道管理办法,实行加减分制。基本分为8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80分以上(含80分)进入绿色通道,60~80分(含60分)进入黄色通道,60分以下进入红色通道。
    违反一票否决项中的任何一条,直接进入红色通道,原分值不变,继续累计分数;待其整改完毕符合标准后,执行前款标准。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公布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形成动态排行。每年度考核一次,形成年度排行,并将考核结果在“济南建筑业管理信用网”(http://www.jnjzxy.gov.cn)上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即时动态排行及年度考核结果(年度排行)作为企业投标、资质管理及评奖获优的重要依据。其中,进入红色通道的实行屏蔽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奖获优、市场监管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进入黄色通道的限期进行整改;进入绿色通道的在日常市场监管、投标、资质管理、评奖获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每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考核分数均恢复为基本分8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一年度的动态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加分、减分应经过下列文书之一予以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有关部门的表彰决定文件;
    (五)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材料;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1、统计期内工程监理企业获得国家、部、省、市级政府表彰,每次每项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获得国外或其它经政府部门认可的有关奖项,酌情加分。
    2、统计期内监理工程项目获得国家、部、省、市级政府表彰,每次每项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获得国外或其它经政府部门认可的有关奖项,酌情加分。
    3、本市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统计期内在国外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合同额,每三百万元加5分。
    4、本市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统计期内在省外国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合同额,每三百万元加3分。
    5、本市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统计期内在市外省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合同额,每三百万元加1分。
    6、本市及外地进济工程监理企业统计期内在济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合同额,每三百万元加1分。
    7、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每评价一次为合格的加5分。
    同一奖项只按最高分累加。
    第八条  考核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资质方面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减10分。
    2、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减10分。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减10分。
    4、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减10分。
    5、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减10分。
    6、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减5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酌情减分。
    (二)承揽业务方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减5分。
    2、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减5分。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减5分。
    4、以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减5分。
    5、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减5分。
    6、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减5分。
    7、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减5分。
    8、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减2分。
    9、因监理企业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减2分。
    10、未按规定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减2分。
    11、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减2分。
    12、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恶性竞标或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减5分。
    13、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备案或变更手续的减2分。
    14、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每评价一次为不合格的减5分。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酌情减分。
    (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1、相互串通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减5分。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减2分。
    3、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验收的减2分。
    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减2分。
    5、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减2分。
    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减2分。
    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减2分。
    8、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签字的减2分。
    9、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减2分。
    10、未按合同约定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监理机构的减2分。
    11、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减2分。
    12、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减2分。
    13、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减2分。
    14、因监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减10分。
    1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的减10分。
    16、使用无资格或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相应业务的减5分。
    17、有关工程文件未经注册执业人员或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签署对外提交或交付使用的减2分。
    18、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未提出意见的减2分。
    19、施工单位或业主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监理企业未提出审查意见的减2分。
    20、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减2分。
    21、在装修过程中施工单位或业主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监理企业未提出审查意见的减2分。
    22、与承包人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减2分。
    23、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安全达标验收审查不合格继续施工而不予制止的减2分。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酌情减分。
    (四)建设程序方面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理企业参与施工监理活动的减5分。
    2、监理超越施工许可证所规定范围的工程的减2分。
    3、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而进行施工监理的减2分。
    4、在办理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减2分。
    5、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分部分项验收的减2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酌情减分。
    (五)工程档案方面
    1、不及时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或工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没有纳入项目管理中的,没有进行日常归档的减2分。
    2、涂改、伪造档案的减2分。
    3、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材料,造成损坏或损失的减2分。
    4、监理档案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减2分。
    5、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减2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酌情减分。
    (六)其他减分方面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的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减1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的减1分。
    3、各类报表、报送资料,上报不及时的减1分。
    4、其他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酌情减分。
    (七)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进入红色通道:
    1、因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两起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外地进济监理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
    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数据采集、收集及使用
 
    第九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涉及建筑业管理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发现工程监理企业在市场行为、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以及企业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时,应及时将数据信息提供给济南市建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济南市所属各县(市)区(含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市场监管,负责对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济南市建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使用工程监理企业时,应当选用信用程度高的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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