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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序号是指需提供的以下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由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制作打印及网络发送);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0.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1.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注册或初始注册需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12.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3.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4.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5.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6.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7.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含发票及含险种的明细表);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8.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按原<标准>提供:业绩基本情况表、合同、图纸交付证明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1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0、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