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sites/www/images/VHOST.SWF
 
您的位置:  
关于开展更换工程设计资质新证书工作的通知

2009-06-08 11:20 , 访问次数: 2833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以下简称《换证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
  换证范围按《换证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在《换证通知》中,将这次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材料共分为四种类型,其中对第二类和第三类申报材料内容分别给予了简化,对于第二类除《换证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外,还必须报《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本人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请各换证企业和初审部门认真学习掌握并按规定执行。
  (二)换证企业若具有国家和省两级行政许可的资质,申报材料应按资质级别分别上报换证材料。申请一项工程设计资质时,《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每增加一项工程设计资质,增加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一份。
  (三)企业填报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材料时,应按规定要求逐项如实填写,企业法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需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的主导专业人员必须在表中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为有效。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如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等现象的,将不予受理。
  (四)凡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应在资质换证时一并办理,并按变更事项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或本部门设计单位的换证材料,并对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初审后,填写《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资质申报函(附初审意见汇总表)一并报到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审批中心。
  (二)无主管部门的省直设计单位,将换证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审批中心。
  四、初审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申报换证资质的种类,按《换证通知》要求,分类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
  (二)这次换证工作中需提供社保证明形式较多,各初审部门要在初审意见中明确该企业社保证明属第几种,并根据企业提供社保证明,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换证”等具体审核意见。
   五、时间安排
  (一)持专项设计资质、主导工艺设计资质及专业事务所资质的单位,应按资质换证提供材料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初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换证材料于8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建设厅。
  (二)持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的单位,应按资质换证提供材料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初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换证材料于10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建设厅。
  (三)持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应按资质换证提供材料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初审部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将审核后的换证材料于12月31日前统一报送省建设厅。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应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内按新《标准》提出转正申请。
  (五)暂时达不新《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最迟在2010年1月20日前将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换证材料报送省建设厅;暂时达不新《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资质,最迟在2010年2月28日前将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换证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申报材料的填写和申报工作。在换证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531-87911543 87080863 87080862
  附件:

  1、《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

  2、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3、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二○○九年六月三日
(信息发布:陈伟钢)

主办单位:山东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电话:0531-87910322
技术支持:北京中科辅龙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